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5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