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实施的涉外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和省海洋管理部门的同意;在一级保护区实施的涉外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和省海洋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