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本章所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市、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