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三节 事故赔偿第六十二条有效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