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车辆第十二条有效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应当符合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标准,并喷涂或者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其驾驶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累积记分无满分记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