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