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