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苕溪水域保护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保护苕溪水资源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相应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苕溪水体污染。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