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凡在苕溪水域保护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并有权对污染、危害苕溪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