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航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