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因展示需要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应当严格遵守最小干预原则,避免对遗址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造成破坏。在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活动;(二)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遗址环境风貌的农业设施;(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