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及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