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