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类专卖局)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酒类专卖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