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