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