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第六条已修改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本市殡葬工作的规划和合理、需要、便民的原则设立。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立殡仪馆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公墓由市民政局批准。设立骨灰堂以及殡仪馆、公墓或者骨灰堂在其服务场所以外开设殡葬服务部,由市殡葬管理处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