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本市殡葬工作的规划和合理、需要、便民的原则设立。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设立殡仪馆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公墓由市民政局批准。

设立骨灰堂以及殡仪馆、公墓或者骨灰堂在其服务场所以外开设殡葬服务部,由市殡葬管理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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