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提倡和鼓励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安置骨灰的,安置地不设纪念性标志。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采用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应当予以支持。

播撒、深埋、植树葬等骨灰安置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