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骨灰安置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提倡和鼓励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安置骨灰的,安置地不设纪念性标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采用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应当予以支持。播撒、深埋、植树葬等骨灰安置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