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应当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布,不得超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