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第十条已修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及其代理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或者经营服务范围以及终止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殡葬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