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对事实清楚、车辆可以移动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固定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后,可以至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勘验定损、保险理赔等业务。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保险监督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