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二条有效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