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其中交通标志、标线和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的设计,应当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经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毁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