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取得涉及测绘的《工程勘察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核定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工程勘察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发出涉及测绘的《工程勘察证书》后三十日内,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