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