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携带、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容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予以收缴销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