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火灾扑灭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