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扰乱火灾现场秩序,不得妨碍火灾原因调查,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火灾现场,禁止擅自清理火灾事故现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