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