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使用、管护和监督活动。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设施,是指水库、涝池、渠道、河堤(坝)、提灌站、机井、小水电站和农村人畜饮水、城镇供水、排水、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水利观测、水文观测等工程和设施。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