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毗邻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设置防火设施,制定扑救预案,落实防火责任制。本州境内森林防火警戒期为当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