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防洪工程应当按照防洪岸线规划进行建设。防洪工程建成后,新增未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开发利用新增土地时,应当配套建设防洪排涝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