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闽江河道福州段防洪岸线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河道防洪岸线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