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闽江河道福州段防洪岸线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河道防洪岸线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