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的防洪岸线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洪水水面与陆域的交接线。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四级以上河道防洪岸线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