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省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