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出虚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四)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单位领导人员指使、授意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审计机关会同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