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出虚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四)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单位领导人员指使、授意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审计机关会同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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