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根据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单位给予内部处理:
(一)拒绝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拒绝、阻碍检查;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由于前款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