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八条有效单位负责人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警告、内部罚款、收缴违纪资金、责令改正等权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