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资产总额一亿元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总审计师担任。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审定审计事项的结论性意见、内部处理决定和建议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