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机关;

(二)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三)国有地方金融机构;

(四)上市公司;

(五)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由省审计机关会同省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