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