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