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三)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四)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