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三)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

(四)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