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第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