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第十二条已废止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