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