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院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和其他培训班,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